【新華社北京1979年12月6日訊】 中日兩國政府今天在北京簽訂文化交流協定。華國鋒總理,大平首相出席了簽字儀式。
文化部部長黃鎮和日本外務大臣大來佐武郎代表本國政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為促進文化交流的協定》上簽了字。
這項協定是根據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的有關條款簽訂的。協定規定,兩國政府以下列方式進行合作:
(一)進行學者、教師、學生、藝術家、運動員和其他從事文化、教育以及學術活動的人士的交流;
(二)對在大學和其他教育機構以及研究機構從事學習和研究工作的另一方國家公民,提供獎學金和其他方便;
(三)組織學者和研究人員共同進行學術研究和學術調查;
(四)舉辦報告會、戲劇演出、音樂會、電影會、美術展覽會和其他文化活動;
(五)交換書籍、期刊和其他出版物以及學術研究資料;
(六)交換膠片、唱片、磁帶和其他視聽材料。兩國政府促進兩國各種團體以及個人之間的文化交流,并使之順利進行。
協定指出,兩國政府注意到兩國間文化方面的歷史關系,確信發展兩國間文化、教育、學術和體育交流,有助于進一步增進兩國人民之間的相互了解和友誼。
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兩年。期滿后,如任何一方政府不在三個月以前通知另一方政府予以終止則協定將繼續有效。
備 注:該報道原標題為《中日文化交流協定在京簽字》,刊載于1979年12月7日《人民日報》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