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干部是為人民服務的。我們的法律是保護人民利益的。廣大干部、特別是黨的高級干部,應當是遵守黨紀國法的模范。但是,有些干部,包括少數高級干部,在林彪、“四人幫”反革命修正主義路線的腐蝕影響下,凌駕于黨和人民之上,橫行于黨紀國法之外,他們不是遵法守紀的模范,而成為違法亂紀的罪人。現在,中共河南省委決定發動群眾揭發批判的省委副書記王維群,就是一個違法亂紀的典型。河南省委的決定,維護了黨紀國法,大得人民群眾的擁護。
我們的干部是受人民委托來管理國家的,人民群眾給了我們權力,讓我們代表他們,為他們服務,維護他們的利益。王維群是黨的高級干部,他應當是嚴守黨紀國法的模范,是完全徹底為人民服務的勤務員。可是,他掌管河南省的財政經濟大權,卻帶頭為非作歹,給黨和人民造成嚴重的損失。王維群本身就有嚴重貪污受賄行為,他帶壞了一批干部,也帶壞了自己的兒子,使他們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王維群為什么能如此橫行霸道、肆意侵犯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為什么他長期違法亂紀而不能及時加以制裁?根本的原因,就是林彪、“四人幫”反革命修正主義路線沒有得到徹底的清算。他們長期騎在人民頭上,心目中沒有黨紀國法,完全無視人民的權利不可侵犯的原則。在林彪、“四人幫”嚴重破壞的情況下,不少干部受到腐蝕,犯了貪污盜竊、違法亂紀的錯誤。林彪、“四人幫”是最大的教唆犯,是罪魁禍首;不少受腐蝕而犯了錯誤的人,自己也是受害者,他們只要在揭批林彪、“四人幫”的斗爭中,主動承認錯誤、適當賠償損失,而且改過自新,努力做好工作,是會得到群眾諒解的。對于象王維群這樣嚴重違法而又累教不改的人,給以嚴肅處理,是十分必要的。只有這樣,才能進一步加強社會主義法制。無產階級的法律,是專政的重要工具,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掌握在無產階級手中的刀把子。沒有這個刀把子,就會給敵人破壞社會主義法制留下方便之門和可乘之機。很清楚,如果我們不徹底批判和肅清林彪、“四人幫”的流毒,不大力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就不可能制止違法亂紀的行為。毛主席早就說過:“對于某些犯有重大錯誤的干部和黨員,以及工農群眾中的某些壞分子,必須進行批評和斗爭”;“應當宣布,群眾不但有權對他們放手批評,而且有權在必要時將他們撤職,或建議撤職,或建議開除黨籍,直至將其中最壞的分子送交人民法庭審處。”(《毛澤東選集》第四卷第1166—1167頁)對王維群這樣的壞人就是要按照上述原則依法審處。
把王維群的問題揭露出來是件大好事,這是以華主席為首的黨中央抓綱治國戰略決策的勝利,也是揭批林彪、“四人幫”斗爭繼續深入的必然結果。林彪、“四人幫”繼承地主資產階級的衣缽,利用竊取的權力,大肆推行實際上是“刑不上大夫”的律條,大搞“刑不上幫,法不上派”,保護他們的幫派利益。在無產階級專政的國家里,沒有兩種法律,只有一種法律,這個法律人人都要遵守。在這方面,我們的干部應起模范帶頭作用。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每個機關工作人員,不論職位高低,都是人民的勤務員,而不是騎在人民頭上的老爺,應該象普通群眾一樣,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令和規章制度,誰也沒有特權可以違法而不受制裁。河南省人民在開展財經紀律大檢查中,把王維群揪了出來,正說明了這一點。群眾真正發動起來了,問題就會越揭越清楚。蘇華等人的問題暴露之后,人們立即提出一個順理成章的問題:誰是違法亂紀的支持者、縱容者?王維群這個龐然大物很快被人們揪出來,人民要審查批判他,就是理所當然的事了。
最近,華主席指出:“對于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金的一切錯誤行為,不論其借口如何,都要堅決制止,必要時進行經濟以至法律的制裁。”王維群的問題必須徹底清算,嚴肅處理,以平民憤,以正法紀。只有這樣,才能狠狠打擊壞人,促使一些犯了錯誤的干部從中吸取教訓,放下包袱解脫出來。當然,在清查工作中,必然會遇到這樣那樣的阻力,需要我們進行大量的工作和堅決的斗爭。我們一定要牢牢掌握斗爭的大方向,通過“一批雙打”,深挖林彪、“四人幫”的社會基礎,打擊階級敵人的破壞活動,打擊資本主義勢力的猖狂進攻,鞏固社會主義公有制,鞏固無產階級專政。在斗爭中,一定要注意黨的政策,嚴格區分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打擊面要小,教育面要寬,要認真執行給出路的政策。對違犯財經紀律的問題,本著過去從寬、今后從嚴,一般干部從寬、領導干部從嚴,生產性建設從寬、非生產性建設和揮霍浪費從嚴的精神,區別對待,嚴肅處理。既要著重思想教育,又要嚴格執行紀律。有的人在揭批“四人幫”運動中仍然堅持錯誤、繼續犯法,把中央的三令五申當耳邊風,對這種現行罪犯必須從嚴處理。只有這樣,才能分化、瓦解敵人,團結更多的人,把揭批林彪、“四人幫”的偉大斗爭深入地開展起來。
(選自1978年11月13日《人民日報》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