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會原則通過并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試行)》,這是我國農林戰線的一件大事,也是國民經濟建設中的一件大事。我們要大力宣傳森林法,認真執行森林法。
林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森林為人類提供木材和其他林產品,還能涵養水源,保持水土,提高地力,防風固沙,鞏固堤岸,調節氣候,減少旱、澇等自然災害,對保障農牧業的高產穩產,保護和美化人們的生活環境,防治污染,都有重大的作用。建國以來,我國林業的發展曾經是較快的,但后來由于極左路線的影響,特別是近十多年來,由于林彪、“四人幫”煽動無政府主義,有些人目無社會主義法制,踐踏國家的林業政策、法令,加上有些領導同志片面強調發展糧食生產,以致許多地方出現了亂砍濫伐、毀林種糧的現象,使林業遭到一次時間很長、極為嚴重的破壞。當前我國林業的情況是:森林資源少,森林覆蓋率只有百分之十二點七,大大低于世界各國覆蓋率的平均水平,而且分布極不均勻。林業落后,農業必然落后。林業的落后使我國有些地區經常干旱,土地沙化,農業產量低而不穩,木材和林產品的供應也嚴重不足。如不迅速有效地改變這種落后狀況,就會繼續影響農業,影響工業,影響人民生活,影響四個現代化,甚至遺患子孫后代!
我們要廣泛宣傳林業的重要性,提高人們對林業的認識;同時要采取正確的方針、政策和有力的措施,并把這些方針、政策和重要措施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以法治林。要教育與法治相結合。在林彪、“四人幫”的干擾破壞下,我國林業有法不依,有令不行,管理混亂,迫切要求我們制定一部森林法,用以裁決林業工作中出現的各種糾紛和案件,打擊破壞森林的壞人壞事,保障和促進林業的發展。不加強社會主義法制,林業是不可能發展的。目前世界上一些農業發達的國家,為了制止亂砍濫伐、破壞森林資源,都曾經制定森林法,采取法律措施保障林業。根據國內外發展林業的經驗教訓,我們制定和頒布森林法,是完全必要的。
我們要按照客觀規律辦事,依法保護森林,發展林業。我國封建社會時間特別長,缺少民主的傳統,往往根據這個“長官”或者那個“長官”的意志行事。如果這個“長官”比較重視林業,這個地方的林業就好一些;那個“長官”不重視林業,那個地方的林業就差一些甚至遭到破壞。要形成法律高于任何“長官意志”的社會風氣,制定森林法,進而制定各項規程、細則,使林業工作有一套完整的法規。這樣,我們才能避免因“長官意志”的錯誤而影響工作,保證林業在任何情況下都能正常發展。
現在森林法頒布了,我們要大力宣傳,讓廣大群眾都知道,都來掌握。森林法的貫徹,不能看作只是林業部門的事情,也不能看作只是政法部門的事情,而是全國人民的事情。離開群眾的支持和執行,任何法律都是沒有力量的。要通過宣傳,使森林法在廣大群眾中生根開花。要在全國人民中廣泛開展愛林護林教育,樹立護林光榮、毀林可恥的新風尚。
要認真執行森林法,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各級領導干部和黨政軍機關,都要模范地帶頭遵守森林法。我國過去有“刑不上大夫”的說法,充分反映了封建制度的不合理。現在,有些黨政軍機關破壞森林的情況很值得注意,其中有的是認識問題,有的是依仗“官勢”,知法犯法,執法犯法。社會主義法制不是光治老百姓的。法律面前必須人人平等。今后不管是誰,凡是違犯森林法的,一律要依法追究。貫徹森林法,除了要做大量的宣傳教育和說服工作外,也一定要對那些無視法律的人、事進行堅決的斗爭。法紀必須嚴明,護林有功者獎,毀林者罰,破壞森林的重大案件和犯罪分子要嚴厲打擊。各級革委會、政法部門要會同林業部門,把執行森林法的事管起來。有法不依、有令不行的無政府局面,在林業戰線上必須結束了。
這部森林法是我國第一部林業大法,是保護和發展我國林業的強有力的武器。它不僅是為了保護森林資源,而且是為了擴大森林資源;不僅是為了制止亂砍濫伐,而且是為了加強經營管理,做到采育結合,永續利用;不僅是為了懲罰破壞森林的壞人壞事,而且是為了鼓勵廣大群眾植樹造林、愛林護林、發展林業。這是一部社會主義的經濟法典,我們要在實踐中,通過調查研究,不斷完善它。可以肯定,森林法的頒布,必將進一步調動億萬人民綠化偉大祖國的積極性,促進我國林業的大發展。
(選自1979年2月27日《人民日報》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