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是一次共商四化大計的會議,也是一次重要的立法會議。華國鋒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了許多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法制的措施,強調指出:“為了鞏固我國由工人階級領導的全體勞動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國家制度,鞏固我國安定團結地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政治基礎,充分發揚全體人民在現代化建設中的積極性創造性,并且努力保證我國在政治制度上再不存在林彪、‘四人幫’一類陰謀家可以利用來進行反革命復辟的嚴重漏洞,迫切要求我們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法制。”這是我們建國三十年來無產階級專政歷史經驗的總結,也是我們在新的歷史時期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的必由之路。人大常委會向會議提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共七項法律草案,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彭真主任向會議作了說明。這七項法律已經會議審議通過,陸續公布,將定期實行。這是我國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我們的國家在民主和法制的道路上邁開了很大的一步。我國老一輩無產階級革命家,在建立社會主義法制方面,傾注了大量的心血,作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建國以來制定的各種法律、法令和其它法規,對于保障人民的民主權利,保障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勝利進行,曾經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林彪、“四人幫”的破壞,我國社會主義法制遭到嚴重摧殘。上至按照合法程序選舉產生的各級政府領導人,下至平民百姓,都吃夠了無法無天的苦。粉碎“四人幫”以后,廣大人民群眾熱切盼望健全和完善社會主義法制,切實保障憲法所規定的人民民主權利。人大常委會及其法制委員會為此進行了積極而有成效的工作。五屆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七個法律,是吸取了以往法制建設的經驗教訓,經過反復討論,集思廣益制定的。它們體現了我國九億人民的共同利益和愿望,體現了實行社會主義民主、鞏固無產階級專政的歷史要求,體現了法律作為上層建筑,要很好地為經濟基礎服務的職能。這七項法律的頒布和實施,一定會大大促進我國的政治民主化,促進我國的四個現代化建設。
我們是社會主義國家,鞏固我國由工人階級領導的全體勞動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國家制度,是我們加強法制的一個根本指導思想。這就要求我們通過法律,保障全體人民管理國家的權利。長期以來,不少同志僅僅把民主看作是一個作風問題,有些同志甚至把民主看作是一種點綴,可多可少,可有可無。這顯然是錯誤的。民主是一種國家制度,社會主義民主問題首先是社會主義國家的國家制度問題。實行社會主義民主,就是要讓全體人民享有管理國家的最高權力,這是社會主義制度不可動搖的政治原則。背離了這個原則,就是對于社會主義國家性質的破壞。這個原則決定了在我們這樣的社會主義國家里,應該有比過去任何時代更廣泛、更高度的民主,應該是歷史上從未有過的絕大多數人有名有實的統治。我國封建主義的歷史很長,新中國是直接從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脫胎而來,專制主義、官僚主義、家長作風等封建意識形態、倫理道德觀念影響深重,又由于林彪、“四人幫”的肆意破壞,加上我們認識和工作上的缺點和錯誤,我國的民主制度是很不完善的。這是我國上層建筑與經濟基礎不相適應的一個亟待改變的重要方面。這次會議通過的法律,對于擴大人民民主,保證和便于九億人民管理國家大事,作了明確的規定。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組織法以及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對地方政權組織和選舉制度作了一些重要改革:將權力機關同行政機關分開,縣和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地方各級革命委員會改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間接選舉改為直接選舉。這些改革將加強人民對縣以上各級地方政府的管理和監督,有利于人民自由行使選舉權利和罷免權利,是人民當家作主的重要保證。
安定團結地發展現代化建設,是我國各民族全體人民的根本利益。我們的法律要保障人民的這個根本利益,鞏固和發展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調動人民群眾建設社會主義的積極性、創造性,促進四化建設的發展。建國以來的實踐表明:什么時候法制受到尊重,民主生活比較正常,政治局面就比較安定,經濟發展就比較快;什么時候法制遭到破壞,民主生活不正常,政治局面就不那么安定,經濟發展就很緩慢,甚至停滯、倒退。沒有健全的社會主義法制,人民的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得不到法律的保障,各種侵犯人民權利、損害人民利益的行為得不到法律的約束和制裁,人民群眾的積極性就受到打擊,安定團結的局面就遭到破壞,現代化建設也就沒有保證。
這次通過的刑法是國家的基本法之一,它明確規定,保護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同時也保護私人所有的一切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資料,以及依法歸個人、家庭所有或使用的自留地、自留畜、自留樹等生產資料;還規定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機關非法侵犯。打擊敵人,保護人民,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在我國,大規模的急風暴雨式的群眾階級斗爭已經結束了,但是還有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為了保護人民和國家的利益,必須用刑罰同一切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行為作斗爭。刑法對反革命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妨害婚姻、家庭罪以及瀆職罪,都作了相應的規定。根據這些規定,廣大人民群眾深惡痛絕的刑訊逼供、“打砸搶”、誣陷等罪行,都要依法制裁,這是深得人心的。依法懲處犯罪活動,保障人民的合法權利,保障正常的社會秩序,這就使我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能夠順利進行。
努力保證我國在政治制度上再不存在林彪、“四人幫”一類陰謀家可以利用來進行反革命復辟的嚴重漏洞,是我們健全社會主義法制要解決的一個根本問題,也是全國人民寄希望于法制的最主要之點。為什么林彪、“四人幫”能夠為非作歹,橫行達十年之久?為什么那些南征北戰,叱咤風云,無敵于天下的老將,面對這幾個小丑的誣陷只能含恨于九泉?為什么具有光榮革命傳統的中國人民在四害猖獗的那些歲月里,只能把“四人幫”的罪行看在眼里,記在心上?原因很多,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在于缺乏民主和法制,不能制止身居高位的陰謀家橫行于國法之外。這十年動亂,給了中國人民以血的教訓,使我們痛切感到:民主和法制,對于社會主義國家的人民,是如同布帛菽粟一樣的不可須臾離開的東西。沒有民主,沒有法制,就沒有社會主義,就沒有國家的富強和人民的幸福。前事不忘,后事之師。為了鞏固無產階級專政,為了防止林彪、“四人幫”篡奪國家領導權的悲劇重演,歸根到底,是要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法制,而沒有健全的社會主義法制,就很難實現健全的社會主義民主。這次會議立了幾項法,還不夠,要有幾十項,幾百項法。立法以后,黨的領導要確實保證法律的實施,保護法律的有效性,過去叫做“執法如山”。這次頒布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了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案“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于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任何特權”。人民法院組織法重申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檢察院組織法也規定,檢察院“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并且把上下級檢察院的關系由原來的監督關系改為領導關系。這些對于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尊嚴,防止林彪、“四人幫”一類陰謀家踐踏法制,為非作歹,是十分重要的。
隨著這批法律的頒布,我們要大張旗鼓地開展關于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的宣傳活動,深入廣泛地進行遵守法律的教育。只有廣大人民群眾和政府機關一切工作人員,都來學習法律,懂得法律,掌握法律,切實遵守法律,法律的實施才有可能,我們的司法機關才能得到最強有力的支持和必要的監督。司法干部更要以身作則,執法守法。在進行守法教育中,應該大力表揚好人好事,并且同各種破壞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危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壞人壞事進行堅決的斗爭。要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如果容許“刑不上大夫”的封建特權的存在,那還有什么社會主義法制可言!政府機關的一切工作人員,特別是共產黨員、領導干部應該在遵守法律上起模范帶頭作用。不管是什么人,職位多高,權力多大,違反了法律,都應該繩之以法。只有這樣,才能做到功過分明、賞罰分明,伸張正氣,打擊邪氣。只有這樣,才能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尊嚴。
五屆人大二次會議在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法制方面做出了重要的貢獻。我們相信,這次會議以后,社會主義民主必將進一步發揚,社會主義法制必將逐步健全,全國人民必將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發揮更大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我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一定能勝利實現。
(選自1979年7月5日《人民日報》第1版)